成立公司,需要出资,这是每个投资人都知道的。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一般情况下,虽然货币出资是常态,非货币出资是少数,但却非常重要和复杂,非货币出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应当可以评估。而现实中,以非货币出资的形态多种多样,既有能满足非货币出资三要素的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也有用人力资源、人脉资源、管理经验、非专利技术、行政许可这些“特殊财产”作为合作出资的,但从《公司法》而言,人力资源、人脉资源、管理经验、非专利技术、行政许可是不符合非货币出资的三个条件的。所以,在商业操作和现实状况与公司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在设立公司时如何让这些不合法的出资变为合法,从而实现其商业价值和商业目的,这就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编者: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孙远强、孙源律师)
将人力资源、人脉资源、管理经验、非专利技术、行政许可等(简称特殊资产)作为出资的几种方法:
一、将出资作价的法定评估为企业估值,从而实现“特殊财产”的作价出资
首先、货币出资方股东与持有“特殊财产”的股东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持有“特殊财产”的股东先以少量货币设立公司,并对持有的“特殊财产”双方进行作价,并约定持有“特殊财产”及所设立的公司持有“特殊财产”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持有“特殊财产”的股东根据框架协议设立公司,实现公司对“特殊财产”的持有,这种持有是现实的,相对稳定的,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在公司成立后,由其他股东向公司增资,并对公司进行估值,估值金额根据双方之前达成的的金额确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时需要评估,但《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增资时需要对企业评估,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企业的估值。所以,双方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的“特殊财产”的估值确定企业估值,进而确定货币出资股东的增资额,从而实现了法定评估为企业自行估值。
比如:甲持有特殊财产,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殊财产作价100万元,乙用货币出资,双方各占股50%成立A公司,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后,甲先以1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持有特殊财产,然后乙向独资公司增资110万元,其中10万元确认为实收资本,其余100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从而完成了“特殊财产”的出资。
二、协议+股权代持
持有“特殊财产”的一方与货币出资方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由货币出资方全部出资,持有“特殊财产”的一方不出资,但需要将“特殊财产”用于公司或者归公司所有,双方按约定享有公司股权份额,“特殊财产”一方的股份由出资的一方代持,双方签订代持协议,从而完成“特殊财产”的出资。
三、附条件赠送
货币出资方可以赠与部分现金给持有“特殊财产”的一方,“特殊财产”的一方将取得的赠与资金用于注册资本,当然,货币一方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同时也解决了资本配比问题。
四、象征性出资+股东协议约定
有资源、技术、行政许可的人象征性出点资,根据同股不同权的规定,双方再通过协议约定彼此在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从而达到“特殊财产”一方的出资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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